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7801号
原告:浙江天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永通国贸中心4幢1201室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93376401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虞区崧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伞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2002590825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上虞新农村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987号1号楼1618-1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1360738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玉萍,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区崧厦镇人民政府、绍兴市上虞新农村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夏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夏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94元,减半收取56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