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4102号
原告:***,男,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甜甜,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北地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盘城镇永丰村永丰街47号。
法定代表人:*家有。
原告***与被告南京北地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