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4744号
原告:无锡市中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翔路**。
法定代表人:陈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地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盘城街道永丰村永丰街**。
法定代表人:王家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中富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地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中富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无锡市中富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中富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04元,由无锡市中富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静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