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地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南京北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北地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初字第3270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口区。
被告南京北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高新区高新花苑**楼**。
被告南京北地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浦口区盘,住浦口区盘城镇永丰村永丰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北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北地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孙 肖
人民陪审员  郑冬冬
人民陪审员  云守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