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万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4170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毓,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艳芳,广东橙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万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园区优谷产业园2号楼-2-9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YMGF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李土华,男,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28号万德建设集团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348906。
法定代表人:肖俊光。
被告: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桃花路32号鑫瑞科大厦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56512P。
法定代表人:张江波。
上列原告***诉被告天津市万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土华、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2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泽  婵
书记员 陈宝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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