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26003号
原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中,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桃花路32号鑫瑞科大厦1层。
法定代表人:张江波。
原告***诉被告***、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于2022年8月9日收到该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助理张慧瑜
书记员  王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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