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5财保1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鲁0702财保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86371.7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又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鲁0702民初246号民事裁定书,将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移一案送本院。现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营业部764057946441、中国工商银行随州火车站路支行1805××××3109、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支行4000××××5869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重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9550××××014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余额达到查封数额,属足额查封。故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营业部764057946441、中国工商银行随州火车站路支行1805××××3109、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支行4000××××5869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浩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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