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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民终19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书闯,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东西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肇庆西江水电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信安路西侧83区敏捷广场一期。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广东西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江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当事人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