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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省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226民初115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庆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励妍,系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庆县永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德庆县永丰司法所所长。
被告:德庆县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何雷,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彪,主任。
被告:广东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德庆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德庆县永丰镇人民政府、德庆县水利局、广东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4.42元,由***负担。
审判员朱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