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226民初115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冠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庆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励妍,系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庆县永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德庆县永丰司法所所长。
被告:德庆县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
法定代表人:何雷,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彪,主任。
被告:广东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德庆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德庆县永丰镇人民政府、德庆县水利局、广东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54.42元,由***负担。
审判员朱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