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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6198号 申请执行人: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宁乡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城郊乡沩丰社区董家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市。 被执行人:***,男,199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市。 被执行人:**,女,199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市。 被执行人:湖南归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回龙铺镇天鹅村谢家大屋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归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82诉前调确16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3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人案款1699653.17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1939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公积金、保险等信息,2023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82执61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严 曦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 鑫 书 记 员 吴 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