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70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宁乡市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市。
被执行人:湖南林盛林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城郊街道沩丰坝村董家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执行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城郊街道沩丰坝村董家冲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归真生物科技股宁乡市回龙铺镇天鹅村谢家大屋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182诉前调确1226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的申请,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林盛林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归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82执70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