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执27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湖南林盛林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城郊乡沩丰坝村董家冲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长沙林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城郊乡沩丰社区董家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林盛天鹅湖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回龙铺镇天鹅村谢家大屋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林盛林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林盛天鹅湖休闲农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林盛林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林盛天鹅湖休闲农庄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林盛林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林盛天鹅湖休闲农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缴存公积金的情况。2021年8月10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湖南林盛林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宁乡市煤炭坝镇××、***,权证号为湘(2019)宁乡市不动产权第0××4号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资产。2021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27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严 曦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 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