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棕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艺时驿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小棕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小棕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8380号
原告:重庆艺时驿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D座2楼众创汇办公室间E区E3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X7432。
法定代表人:吴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重庆坤源衡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小棕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龙潭湖A幢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853716。
负责人:赵亚雄。
被告:重庆小棕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0号1栋1单元14楼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AUG90A。
法定代表人:赵亚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艺时驿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小棕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小棕熊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艺时驿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艺时驿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4元,减半收取3817元,由原告重庆艺时驿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漆恒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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