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瓦提县久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民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瓦提县久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8592825806A,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环城路南侧(原华茂公司砂砖厂)。
负责人:邹普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313429836H,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九团城镇纬一路507号。
负责人:罗凯,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阿瓦提县久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10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阿瓦提县久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在指定期限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阿瓦提县久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敏
审 判 员 王   绯
审 判 员 张   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奴尔古买门
书 记 员 陈 鑫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