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男,200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执行人: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兵0103执5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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