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男,200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执行人: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兵0103执5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