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9民初1445号
原告:***,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化,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化,身份证号XXX,住址:新疆岳普湖县。
被告: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森鹅产业融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乃某某。
原告***、***诉被告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森鹅产业融合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琳
审判员 ***依·阿布都日西提
审判员 阿力木江 ·赛买尔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启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