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宏杰建材有限公司、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民初1150号 原告:阿拉尔市宏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熙,女。 被告: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出生。 原告阿拉尔市宏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阿拉尔市宏杰建材有限公司在2023年5月9日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拉尔市宏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