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民初1150号
原告:阿拉尔市宏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熙,女。
被告: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出生。
原告阿拉尔市宏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阿拉尔市宏杰建材有限公司在2023年5月9日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拉尔市宏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