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何中许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3财保73号 申请人:阿拉尔市何中许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何中许,男,1973年7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阿拉尔市何中许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分行(账号:08032000********)的存款1,807,308.73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阿拉尔市何中许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投保保险责任限额为1,807,308.7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单号:123250739020580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拉尔市何中许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分行(账号:08032000********)的存款1,807,308.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