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塔建鼎鑫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103民初1581号
原告:新疆塔建鼎鑫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出生。
原告新疆塔建鼎鑫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塔建鼎鑫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塔建鼎鑫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