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博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诚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5785号之一
原告: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1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LCQQ7D。
法定代表人:**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诚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416号三楼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8490632W。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诚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从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