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02民初18279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广东诚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前山路76号四楼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849063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诚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