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翠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翠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2558号之一
原告:***,女,1966年9月生,回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江苏翠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062611325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益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翠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煜荻
书 记 员  宋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