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翠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翠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1423号
原告:***,女,199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江苏翠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汪**168号。
法定代表人:朱益鸿,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翠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明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