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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科众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163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科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科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林 雯
书记员 陈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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