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14036号之三
申请人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中山市昊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23590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粤2071民初140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5907元。由于冻结存款期限将届满,申请人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590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5907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