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昌明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212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昌明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昌明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昌明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昌明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深圳市昌明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昌明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绮霞
书记员  彭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