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2072执异36号
本院在审理***与中山市昊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昇公司)、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本院依法对昊昇公司、爱科公司价值219109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爱科公司以本院超标的额查封为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2019)粤2072民初16998号案件中向本院申请对昊昇公司、爱科公司价值219109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故本院对昊昇公司、爱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金额不得超过2191097元,现本院冻结的上述两公司银行存款合计2479455.79元,本院应依法解除对超出诉讼保全标的额的银行存款冻结。因财产保全案件是依据申请人申请而裁定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故在(2019)粤2072民初16998号案件中出现超标的额保全的情形时,应当依据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及意见对相关保全措施进行调整,现***主张将本院对昊昇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由1755957.19元降低至1467598.4元,继续保持对爱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23498.6元的冻结,本院对***的该意见予以采信,故本院对爱科公司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广东爱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圣开 审判员  许双阳 审判员  马世卿
书记员  崔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