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贤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源市贤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602民初2805-2号
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向通。
委托代理人:邓轶林,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华,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贤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剑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贤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源市贤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源市贤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0587元,减半收取3529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293.5元,由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晖
代理审判员  龚海燕
人民陪审员  刘丹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