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执保455号
申请人: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新台镇双井村。
被申请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申请人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2021)辽0321民初809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392222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392222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秀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