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执9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台安县新台镇双井村。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台安县。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洪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宫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