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321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4出生,汉族,住台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5月13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男,1936年08月09出生,汉族,住台安县。
申请执行人:田艳玲,女,1961年09月07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韩晓东,男,1969年10月05出生,汉族,住台安县。
被执行人:鞍山市金岭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郭海峰。
被执行人:辽宁瑾冠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安县新台镇双井村
法定代表人:牛勇。
***、**、***、田艳玲申请韩晓东、鞍山市金岭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辽宁瑾冠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21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田艳玲与被执行人韩晓东、鞍山市金岭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辽宁瑾冠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21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洪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宫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