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瑾冠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日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辽某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民终2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日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仙人岛能源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台安县新台镇***沈盘线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营口日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4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营口日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案涉工程的关系问题。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本案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系营口龙海实业有限公司,并申请追加相关单位和个人为本案被告,而二审程序不能追加当事人。鉴于存在上述问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根据营口日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当事人,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2)辽0804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营口日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55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