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7民初94号 原告:***,男,住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亿联商贸城一号楼607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翎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男,住庆阳市。特别代理。 被告:***,男,住镇原县。 原告***与被告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计120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白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