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165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甘肃环县人。
被告: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翎蕓。
原告***与**、***、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