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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165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甘肃环县人。 被告: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翎蕓。 原告***与**、***、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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