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3)甘1026执保7号
申请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大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和*****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亿联商贸城一号楼607商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能源化工集团大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大翔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3)甘1026民保6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6623××××0010账户,冻结限额71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院依据该裁定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司法网络查控,冻结被保全人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6623××××0010账户,实际冻结金额673510.21元,本案保全完毕。
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23)甘1026民保607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