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5民初945号
原告: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亿联商贸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正宁县永和镇人,住该镇寺村行政村丰三组。
原告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蕾 阳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员 彭 蕾 阳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