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7民初103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亿联商贸城一号楼607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翎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住庆阳市。特别代理。
被告:***,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镇原县。
原告***与被告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白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