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385号
原告:***,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本村。
被告:**,男,汉族,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2067249855B。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翎蕓,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员。
原告***与被告**、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常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