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2执108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剑桥郡J77001026幢2层1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亿联商贸城一号楼607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翎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甘肃***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2022)甘102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甘肃***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45000元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22元,由甘肃***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与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930.5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款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0.50元,执行费589元,被执行人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清本案所有案件款。此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2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3)甘1022执1082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