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22执17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亿联商贸城一号楼607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翎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环县通盛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县城环江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县通盛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10民终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县通盛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本案案件款96346.17元,案件受理费1840元,执行费1373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环县通盛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96346.17元,被执行人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840元及执行费1373元,本案所有案件款、受理费及执行费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10民终7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3)甘1022执173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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