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2民初1923-1号
原告:环县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回生果品厂3楼3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2MA731327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宁镇亿联商贸城一号楼607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206724985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队经理。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环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胞兄。
本院受理的原告环县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亨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环县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环县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5元,减半收取3682.5元,保全费2542元;均由原告环县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