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7843号
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金平,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工业园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熊伟,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8元,保全费720元,由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董颖丽
书记员刘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