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宝元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3民初1812号
原告:南昌宝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746078357Q。
法定代表人:余小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江西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工业园区世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16532168W。
法定代表人:熊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宝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覃泱深所有的赣A×××**小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涂国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立
书 记 员 李柱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