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81民初1236号
原告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毛易村。
法定代表人毛君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谦,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工业园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平,男,1968年12月5日,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原告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巧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