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东营市德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5民初1788号
原告: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靖安县工业园区世纪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东营市德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开发区荣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东营市德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预付款123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1036.03元(从2018年4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1日止,随后利息计算至付清预付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供销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公司供应“电加热蒸汽脱蜡釜”和“蒸汽脱蜡釜”各一套,总价款为41万元。该合同第三条约定:1.交货期限:2018年4月10日交货;2.交货及验收地点:买方工厂,配货运输,运费由供方承担;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需方预付货款123000元合同生效,供方安排生产;发货前付246000元,余款41000元作为质保金半年内设备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合同经双方盖章且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原告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于2918年1月31日通过银行支付了预付款123000元。合同生效后,被告方却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交付设备,经多次催索,被告仍不能交付设备。为此,原告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但遭到被告的拒绝,预付款至今没有退还。综上所述,被告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其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的生产,无法实现签订购置设备合同的目的。且被告违约后,又拒绝退还预付款,占用原告公司的资金。故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原告公司的诉求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山东省东营市德信机械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山东省东营市德信机械有限公司”名称错误,原告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所列的被告不明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南特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成元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