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美创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优美创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光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1955号 原告:北京优美创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恒业八街6号院26号4层101-40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6725888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常方,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光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板桥庄466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RK6KC8P。 法定代表人:王**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优美创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光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2023年4月20日,原告北京优美创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优美创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北京优美创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