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龙巍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优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宁波龙巍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初11005号之二
原告:无锡优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诚东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钱仲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明月,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龙巍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优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龙巍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优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优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优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宁波龙巍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20元,共计795元,由无锡优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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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祝翔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缪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