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龙巍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巍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小熊奶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27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巍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溪支路**,组织机构代码:09983184X。

法定代表人:杨玉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姝贞,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赞,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小熊奶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华联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4814713。

法定代表人:王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执行的(2020)浙0282执2782号申请执行人***巍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小熊奶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小熊奶爸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巍环境科技有限公司347964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3425.5元、申请执行费511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巍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小熊奶爸科技有限公司、***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82执278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传亭

审 判 员 莫建江

审 判 员 寿森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罗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