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路****。
法定代表人:左鹏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东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出头岭镇食用菌批发市场****v>
法定代表人:李建光,总经理。
上诉人国电远鹏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远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东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金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国电远鹏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合同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应适用专属管辖。
东金和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国电远鹏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萱
审判员 武耀明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玉珺
书记员冯哲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