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9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槐商初字第647号
原告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华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27元,减半收取1701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关为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纪建卫